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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13年 - 113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學_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社會科#120095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臺北市市立國民中學_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社會科#120095

年份:113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64. 我國《民法》第805條原規定拾得遺失物者,可向原主請求不超過該物價值的十分 之三作為報酬,但遭批評該法成為無法同理弱勢處境的濫權惡法,因此修法並明文 禁止向弱勢處境失主請求報酬。根據前文與社會規範的概念判斷,以下何者是促使 修改法條規定的主因?
(A)欲藉正式規範改變主流的倫理道德
(B)透過法律的修訂加重公權力的處罰
(C)正式規範已不符非正式規範的期待
(D)時代變遷的風俗習慣影響法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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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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