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銀行資本等級經列為資本不足者,下列規定何者非屬之?
(A)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B)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
(C)主管機關應限制銀行轉投資或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D)主管機關應命令銀行或其負責人限期提出資本重建或其他財務業務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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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70), C(452), D(33), E(0) #1869571

詳解 (共 3 筆)

#3055460
銀行法 第44-1條: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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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2556
銀行法
第 44-1 條
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
一、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顯著不足或嚴重不足。
二、資本等級為資本適足者,如以現金分配盈餘或買回其股份,有致其資
本等級降為前款等級之虞。
前項第一款之銀行,不得對負責人發放報酬以外之給付。但經主管機關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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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1 條 銀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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