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B)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C)公職人員之叔叔
(D)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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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 C(171), D(56), E(0) #2071705
統計: A(6), B(8), C(171), D(56), E(0) #2071705
詳解 (共 1 筆)
#359463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
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
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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