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依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以下列何者為補償機關?
(A)內政部
(B)發生案件所轄縣(市)政府
(C)內政部警政署
(D)該警察人員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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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0), C(11), D(216), E(0) #3190588

詳解 (共 1 筆)

#6357631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警械之警察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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