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汽車於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 依規定處置,並撥打 110、1968 或 1968App 報請警察機關或有關單位處 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 人均同意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 之處所。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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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6), C(0), D(0), E(0) #3196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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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6008
《道交條例》§62 第3項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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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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