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2.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 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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