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甲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被告 A 的辯護人,到看守所接見 A,因為 A 的女兒非常思念 A,寫了一封慰問 信給 A,要求甲律師帶進去給 A 看,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A)應視內容是否與案情有關,如果只是平常慰問信就帶進去給 A 看,如果有涉及案情的討論或涉及 勾串共犯,就不可以帶進去
(B)非經看守所核可,不可將信件帶進去交給 A
(C)因為只是家信,所以可以帶給 A
(D)告知看守所後,即可傳遞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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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9), C(3), D(2), E(0) #68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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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七條  律師未得主管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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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經看守所核可,不可將信件帶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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