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民國九十年 一月一日起應如何處理?
(A)仍應移送該管法院強制執行
(B)應改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C)應改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強制執行
(D)應改移送原處分機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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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364), C(12), D(49), E(0) #313388

詳解 (共 2 筆)

#3815208

行政執行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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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
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
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
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
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限期履行者。
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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