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關於簡化判決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簡易程序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得合併記載其要領或引用當事人書狀、筆錄或其他文書,必要時得
以之作為附件
(B)簡易程序中,本於當事人對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C)簡易庭法官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
決書
(D)小額程序之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均無加記理由要領之必要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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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6-18 條 (簡化判決書)I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