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A 國人甲在我國設有住所。其財產散置於我國、A 國及 B 國。甲生前立有遺囑,遺囑內將其所有財
產全數遺贈其學生乙。甲有三子丙、丁、戊均為 A 國人。現丙、丁、戊在我國起訴,主張遺囑無效。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遺囑若是有效,丙、丁、戊仍可就位於我國之財產主張應適用我國法律而享有特留分
(B)遺囑之形式要件,若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為無效,該遺囑必定無效,則丙、丁、戊之主張有理由
(C)遺囑之形式要件,依成立時遺囑人之本國法為無效。但若遺囑中涉及不動產,而該不動產在我國,
則遺囑關於不動產之部分仍可因符合我國有關遺囑形式要件之規定而有效
(D)倘若遺囑無效,甲之財產將成為無人繼承之財產,依我國法律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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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1), C(122), D(8), E(0) #687102
統計: A(41), B(21), C(122), D(8), E(0) #687102
詳解 (共 2 筆)
#5573571
(A)用哪國的特留分制度?遺囑有效表示適用A國法,非我國法!
(B)不是必定無效,不能用60,還有61可用!
(D)非無人繼承
(B)不是必定無效,不能用60,還有61可用!
(D)非無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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