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何者錯誤?
(A)僅適用於工程採購
(B)契約金額如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該條款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C)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者
(D)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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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68), C(111), D(167), E(0) #3029925

詳解 (共 1 筆)

#5691207

查「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適用要件為:
(一)工程採購;
(二)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
(三)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包括增加原契約內工作項目之內容及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四)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五)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
(六)追加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若符合上開要件,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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