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關於公共工程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開發單位取得環評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B)未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開發者,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
(C)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報經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後,即可進行土方外運作業
(D)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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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8), C(379), D(141), E(0) #3029602

詳解 (共 1 筆)

#6170383
承包廠商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經工程主辦機關備查後,應向該工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及運送處理證明文件(本點所稱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表及運送處理證明文件另依各地方政府規定辦理),或由工程主辦機關或其指派之監造單位提供承包廠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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