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銀行對於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時,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董 事會特殊決議程序。該條第 1 項所稱「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者」係指:
(A)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者
(B)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者
(C)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一孰低者
(D)對同一授信客戶之每筆或累計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或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孰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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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13), C(533), D(119), E(0) #1566201

詳解 (共 1 筆)

#2699620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二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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