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依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投資於每一非金融相關事業之股份總額上限為何?
(A)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淨值百分之三
(B)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C)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淨值百分之五
(D)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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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89), C(410), D(806), E(0) #2106778
統計: A(85), B(89), C(410), D(806), E(0) #2106778
詳解 (共 4 筆)
#4167275
銀行法第 74 條(節錄)
前二項之投資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一、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淨值之百分之十。
二、商業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其屬同一業別者,除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以一家為限。
三、商業銀行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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