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根據臺灣司法院的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解釋,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前段的刑罰規定,提出憲法解釋。該條文原規定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以死刑或 無期徒刑,法院認為此一規定在某些輕微情節下仍嫌情輕法重,可能與憲法中的罪 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相牴觸。解釋指出,在修法前,對符合輕微情節的個案可如何 處理?
(A) 維持原判不變
(B) 減刑至最低限度
(C)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D) 直接判處無罪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未解鎖
? 解釋要點: 憲法法庭認為該條文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