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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題:公民科#120125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試題:公民科#120125

年份:113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67. 根據臺灣司法院的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解釋,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前段的刑罰規定,提出憲法解釋。該條文原規定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以死刑或 無期徒刑,法院認為此一規定在某些輕微情節下仍嫌情輕法重,可能與憲法中的罪 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相牴觸。解釋指出,在修法前,對符合輕微情節的個案可如何 處理?
(A) 維持原判不變
(B) 減刑至最低限度
(C)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D) 直接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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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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