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下列何者不屬於洗錢防制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
(A)律師為客戶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
(B)會計師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
(C)公證人為客戶辦理結婚公證
(D)銀樓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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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0), C(258), D(9), E(0) #3335634
統計: A(9), B(10), C(258), D(9), E(0) #3335634
詳解 (共 1 筆)
#6247600
*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3項:「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一、銀樓業。(D)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二)管理客戶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B)
(三)管理銀行、儲蓄或證券帳戶。
(四)有關提供公司設立、營運或管理之資金籌劃。(A)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四、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關於法人之籌備或設立事項。
(二)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公司董事或秘書、合夥之合夥人或在其他法人組織之類似職位。
(三)提供公司、合夥、信託、其他法人或協議註冊之辦公室、營業地址、居住所、通訊或管理地址。
(四)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信託或其他類似契約性質之受託人或其他相同角色。
(五)擔任或安排他人擔任實質持股股東。
五、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
六、其他業務特性或交易型態易為洗錢犯罪利用之事業或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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