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依據行政罰法規定,某公司董事因執行其職務之行為致使該公司受到處罰者,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董事如有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併罰該董事
(B)基於一行為不二罰,不得再處罰該董事
(C)該董事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併罰該董事
(D)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僅得處罰該董事,不得處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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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137), C(4155), D(37), E(0) #503954

詳解 (共 3 筆)

#1274143
第 15 條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 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 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 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 利益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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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22
行政罰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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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463

只有政府機關的負責人不適用一事可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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