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犯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
多久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A)一個月以內之期間
(B)二個月以內之期間
(C)三個月以內之期間
(D)六個月以內之期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 B(26), C(144), D(366), E(0) #3235064
統計: A(78), B(26), C(144), D(366), E(0) #3235064
詳解 (共 2 筆)
#6357323
ㅤㅤ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ㅤㅤ
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但應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法院如不於三日內補發或檢察官未於執行後三日內聲請法院補發命令者,應即停止執行。
ㅤㅤ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31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