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下列何者非銀行法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可採取之處置?
(A)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B)派員接管
(C)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D)勒令停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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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303), C(531), D(427), E(0) #2106779
統計: A(253), B(303), C(531), D(427), E(0) #2106779
詳解 (共 6 筆)
#4167954
銀行法第 62 條
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或機構禁止其負責人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其出國。 銀行資本等級經列入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自列入之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但經主管機關命令限期完成資本重建或限期合併而未依限完成者,主管機關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派員接管。 前二項接管之程序、接管人職權、費用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勒令停業之銀行,其清理程序視為公司法之清算。 法院對於銀行破產之聲請,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破產之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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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0402
C:為61-1法條,對違規管理不善銀行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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