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銀行對其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時,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 該條所稱之「授信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授信期限
(B)擔保品之估價
(C)保證人之有無
(D)違約金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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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58), C(150), D(548), E(0) #1566202

詳解 (共 3 筆)

#3914796
所稱授信條件包括:(一)利率。(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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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照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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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 象規定如下: 一、所稱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 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 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 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 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二、所稱授信總餘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 ,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 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一點 五倍。 三、下列授信不計入本辦法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內: (一)配合政府政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專案授信或經中央銀行專案 轉融通之授信。 (二)對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授信。 (三)以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中央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本 行存款為擔保品之授信。 四、所稱授信條件包括: (一)利率。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之有無。 (四)授信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五、所稱同類授信對象,係指最近一年內同一銀行、同一授信用途及同一 會計科目項下之授信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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