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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4年 - 臺北市104學年度市立國中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道德科題目#22004 |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臺北市104學年度市立國中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公民與道德科題目#22004

年份:104年

科目:教甄◆公民專業

68.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認為,記者跟追採訪新聞,仍應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處30,000元以下罰鍰」的限制,宣告該法條不違憲,一旦受訪者或警察認定跟追採訪目的與公益無關,記者仍應受罰。請問根據上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會議之所以能解釋法律有無違憲,是因為憲法具有原則性
(B)《社會秩序維護法》屬於公私法混合領域,所以它是實體法與特別法
(C)若《社會秩序維護法》送交立法院修正後,因為是修正,所以毋須行政院院長副署、總統公布
(D)大法官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不違憲,代表新聞自由要建立在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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