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司法院大法官曾針對中華民國領土固有疆域之範圍,作成釋字第三二八號解釋,認為其:
(A)應由國民大會議決之
(B)應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C)應由行政院院會議決之
(D)屬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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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82), C(23), D(5303), E(0) #692268
統計: A(90), B(382), C(23), D(5303), E(0) #692268
詳解 (共 1 筆)
#3226774
大法官釋字第 328 號解釋 :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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