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我國籍女子甲與法國籍男子乙結婚後定居於臺北,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在未告知乙的情
形下,甲將結婚後所取得、所有權登記於甲名下之建物 A 出賣於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
收受丙之價金後消失不見蹤影,問乙可否請求丙返還 A 屋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A)可以。準據法為夫之本國法即法國法。依照法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B)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乙共有
(C)不可以。準據法為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依照我國民法的規定,A 為甲所有之財產
(D)不可以。準據法為不動產所在地法即我國法,A 登記於甲的名下,乙無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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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43), C(61), D(57), E(0) #688109
統計: A(2), B(43), C(61), D(57), E(0) #688109
詳解 (共 6 筆)
#4669352
(D)∵依我國法(民法)§1008 一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依題意:兩人就財產關係並無任何約定,依民法§1005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甲在台灣又未經法院登記件,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乙有權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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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716
涉民法第48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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