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 行政院金管會於94年11月22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增列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 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開放
(A)保險業經 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B)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 付年金
(C)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D)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 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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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946), C(113), D(93), E(0) #2321801

詳解 (共 1 筆)

#5635896

94年11月22日

外幣投資型年金保單
可以用新台幣給付年金~~~~~

外幣投資型年金保單
可以用新台幣 給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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