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在行政訴訟中,對於裁定不服,得為:
(A)抗告
(B)上訴
(C)訴願
(D)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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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29), C(14), D(0), E(0) #705263
統計: A(238), B(29), C(14), D(0), E(0) #705263
詳解 (共 1 筆)
#1303697
尚未確定的裁定→抗告
已經確定的裁定→再審
尚未確定的判決→上訴
已經確定的判決→非常上訴
未確定之裁定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403: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行政訴訟法§264: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已確定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507: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行政訴訟法§283: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二百七十三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未確定 vs 確定
即是否逾越法定救濟期間,或是否已無上級審法院可資救濟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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