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小華簽發匯票乙紙予大同以給付貨款,若小華未記載發票地,則應如何認定發票地?
(A)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B)以執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C)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D)未記載發票地者,該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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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8), C(28), D(9), E(0) #637460

詳解 (共 2 筆)

#3092514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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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4952
第 24 條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九、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付款人。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付款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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