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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3102

年份:93年

科目:公職◆憲法

69.我國關於法律違憲審查制度,是採取何種設計方式?
(A)司法院大法官獨佔法律之違憲宣告權
(B)各級法院法官均得為法律違憲之宣告
(C)司法院大法官以及最高法院法官均得為法律之違憲宣告
(D)法律牴觸憲法者應不予適用,任何機關均得為無效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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