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臺灣土地銀行_新進人員甄試試題_五職等: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123613
年份:113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會計學、貨幣銀行學、票據法
69.甲為支付買賣價金,簽發一紙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與乙,其上記載發票日為 113 年 9 月 1 日,到期日為 113 年 11 月 1 日。乙將該本票背書轉讓與丙,丙取得本票後於 113 年 11 月 2 日背書讓與丁。若甲因未依約如期交付買賣標的物而向乙解除買賣契約,惟丙受讓票據時善意不知上情;且乙、丙間之原因關係亦已罹於消滅時效。則:
(A)丁向甲行使票據權利時,甲得以原因買賣契約已解除對抗丁
(B)丁向乙行使票據權利時,乙得以原因關係已罹於消滅時效對抗丁
(C)丁得向丙行使票據權利,丙不得拒絕對丁支付票款
(D)因丙於到期日後背書,故丁無法取得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