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B)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C)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D)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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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7), B(658), C(202), D(261), E(0) #1464004
統計: A(1097), B(658), C(202), D(261), E(0) #1464004
詳解 (共 4 筆)
#4264263
第 3 條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
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
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證,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從事於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為
業之機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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