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規定確實評估提足準備,有關各類授信資產應提列之最低標準,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5%
(B)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10%
(C)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50%
(D)第五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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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2), B(208), C(91), D(83), E(0) #2669174
統計: A(1142), B(208), C(91), D(83), E(0) #2669174
詳解 (共 4 筆)
#5196148
《 銀行資產評估分類及損失準備提列工作手冊》
四、授信資產評估分類:
(一)銀行對資產負責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之評估,區分為以下五
類。除第一類屬正常之授信資產者外,其餘第二至五類不良授信
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長短予以評估。
(二)分類如下:
第一類:正常之授信資產。
第二類:應予注意者。(2%)
第三類:可望收回者。(10%)
第四類:收回困難者。(50%)
第五類:收回無望者。(100%)
(一)銀行對資產負責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之評估,區分為以下五
類。除第一類屬正常之授信資產者外,其餘第二至五類不良授信
資產,應按債權之擔保情形及逾期時間長短予以評估。
(二)分類如下:
第一類:正常之授信資產。
第二類:應予注意者。(2%)
第三類:可望收回者。(10%)
第四類:收回困難者。(50%)
第五類:收回無望者。(100%)
六、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一)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上開第四點及第
五點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
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
之百分之五十及第五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全部之和為最低標準,
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二)各銀行應依內部自訂之會計政策及風險管理政策,提列足額之備
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
不足時,應立即依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
。
(一)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授信資產,應按上開第四點及第
五點規定確實評估,並以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二、
第三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百分之十、第四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
之百分之五十及第五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全部之和為最低標準,
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
(二)各銀行應依內部自訂之會計政策及風險管理政策,提列足額之備
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
不足時,應立即依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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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2781
(A)第二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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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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