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中,避免與水接觸者為?
(A)第四、五、六類
(B)第三、四、五類
(C)第二、三、四類
(D)第一、二、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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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37), C(143), D(785), E(0) #1724346
統計: A(63), B(137), C(143), D(785), E(0) #1724346
詳解 (共 4 筆)
#6005873
第45條
| 避免和可燃物接觸、混合 | 1、6 |
| 避免和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觸 | 2、4、5 |
| 不可和水接觸 | 第一類之無機過氧化物 第二類之金屬粉 第三類之禁水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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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830
六類物品之儲存及處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第一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與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無機過氧化物應避免與水接觸。
二、第二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氧化劑接觸混合及火焰、火花、高溫物體接近及過熱。金屬粉應避免與水或酸類接觸。
三、第三類公共危險物品之禁水性物質不可與水接觸。
四、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應防止其發生蒸氣。
五、第五類公共危險物品不可與火焰、火花或高溫物體接近,並避免過熱、衝擊、摩擦。
六、第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應避免與可燃物接觸或混合,或具有促成其分解之物品接近,並避免過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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