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認其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有違反法令,乃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不服招標機關對於異議所為之決定,可於收到機關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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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4), C(0), D(0), E(0) #661676
統計: A(16), B(14), C(0), D(0), E(0) #661676
詳解 (共 4 筆)
#5871242
這是屬於小額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才能內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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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4353
採購法
第 76 條
第 76 條
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第二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爭議屬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者,不受第一項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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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531
非屬本法101條之通知(本法102條規定,無論金額大小針對異議結果皆可申訴),僅限公告金額以上可針對異議結果提起申訴(本法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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