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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營造安全衛生標準規定雇主以可調鋼
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高度超過 3.5
公尺者,每隔多少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
向、橫向之水平繫條?
(A) 2.0 公尺。
(B) 2.5 公尺。
(C) 3.0 公尺。
(D) 3.5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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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1), B(721), C(167), D(169), E(0) #1953255
統計: A(2041), B(721), C(167), D(169), E(0) #1953255
詳解 (共 3 筆)
#4706373
第 135 條
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一、可調鋼管支柱不得連接使用。
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
四、上端支以梁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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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6378
補充
第 134 條
雇主以一般鋼管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一、高度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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