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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
(A)解除契約返還已繳保費
(B)解除契約並按解約金列表給付
(C)解除
契約不返還保費
(D)終止契約並按解約金列表給付。
統計: A(315), B(211), C(1301), D(189), E(0) #2679788
詳解 (共 3 筆)
【違反告知的效果】
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2項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白話翻譯:未據實告知,導致保險公司無法正確估計危險,保險公司發現後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依據保險法第25條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白話翻譯:保險公司依保險法64條解除保險契約時,可以沒收保費不退還給保戶。)
綜上法條所述,
違反告知不但會被解除保險契約,
還會被沒收已繳保費,
所以,買保險千萬要誠實告知,
才不會得不償失。
【解除契約的要件】
依據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根據保險法第64條,
我們可以知道解除保險契約的要件大致有下列五個:
一 書面詢問
二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三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四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內,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內
五 無保險法第62條情況
一 書面詢問
保戶沒有誠實告知的部分,
必須在要保書上的健康告知事項有問到,
才算違反告知。
二 足以變高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
保戶沒有誠實告知的部分,
需為重要事項,
足夠影響保險公司對危險的評估。
三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保戶本身知情,
且刻意隱瞞不告知。
四 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一個月內,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內 該期間稱為除斥期間,
若保險公司要行使解除權,
必須在這段期間內才能行使。
- 消滅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或障礙)的法律事實。
- 除斥期間:指權利預定行使之期間。
五 無保險法第62條情況 依據保險法第62條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左列各款,不負通知之義務:
一、為他方所知者。
二、依通常注意為他方所應知,或無法諉為不知者。
三、一方對於他方經聲明不必通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