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下列何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
(A)勞動場所墜落災害
(B)工作場所感電災害
(C)作業場所被夾災害
(D)勞工發生車禍受傷等通勤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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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 C(13), D(1824), E(0) #3440657

詳解 (共 2 筆)

#6591320
【施行細則第六條】
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
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說明:只要是執行職務而具相當因果關係者,或具有業務的起因性、業務的執行
性,均屬職業災害。如上下班時間合理的時間,必經途中,無私人行為或無違反
重大交通法令的行為,勞工發生車禍受傷等通勤災害,已經脫離雇主管理監督的
範圍,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職業災害,惟仍屬勞工保險條例第34 條『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稱之職業傷害,為勞工保險條
例給付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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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6052
發布機關:臺北市勞動檢查處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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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02747
未解鎖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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