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種法律規定屬於違憲之事實上不平等?
(A)夫妻非薪資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合併申報且合併計算其稅額,而不得選擇分別申報
(B)納稅義務人申報受扶養人,除無謀生能力並確係其扶養者外,且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
(C)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筆試錄取未具警察教育體系學歷之人員,皆安排至臺灣警察專科學 校受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D)受聘僱外國人其眷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外死亡者,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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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112), C(561), D(138), E(0) #3139593
統計: A(180), B(112), C(561), D(138), E(0) #3139593
詳解 (共 5 筆)
#6121366
Q.問何謂事實上不平等?
參考釋字760 黃招元、詹森林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過去本院解釋所認定的歧視,多為法律上歧視(de jure discrimination),也就是法規範本身在表面上(facially)就有差別對待(disparate treatment)。例如法規範使用種族等分類,並有差別對待的不同法律效果。至於本案所認定的歧視,則屬於:法規範本身在表面上中立(facially neutral),並未使用某項分類(如種族),然實際適用結果,卻對某些群體造成系統性的不利差別待遇,此即事實上歧視(de facto discrimination)[5]。在比較法上,有稱為差別影響歧視(disparate impact discrimination)[6],亦有稱為間接歧視(indirect discrimination)[7]。」
(C)
釋字760
:「……而是「經多年實際適用」(解釋理由書第7段),使100年之前上開考試及格之一般生無法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致其等應考試服公職權遭受系統性之不利差別待遇,而在此範圍內,宣告系爭規定違反平等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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