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就地方自治監督的手段而言,在學理上約有幾種方式,其中一種稱之為「指責駁斥權」,亦即監督機關對被監督機關所為違法或不當作為,指出其違法或不當之處,並要求改善或片面變更其效力之謂。試問下列那一種方式並不屬於指責駁斥權的一種型態?
(A)函告無效
(B)逕行代理
(C)變更
(D)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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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465), C(147), D(151), E(0) #320472

詳解 (共 8 筆)

#455666
謝謝 解釋"指責駁斥權",原來跟地方制度法第30條函告無效,以及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其執行,均是-指責駁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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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642
指責駁斥權係指,監督機關對被監督機關所為...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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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139
回樓上,如果只有代理還是不正確,理由如下...
(共 3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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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13
徑行代理---因怠為作為而上級徑行代理(根本沒做就被拿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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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838
"指責駁斥權",跟地方制度法第30條函告無效,以及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其執行,均是-指責駁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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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932
中央監督手段之一
 
同意權 (地制2、26) 

同意權係指地方自治團體於行為前,應得監督機關的同意。此種同意,性質可能類似學理上影響其效力的認可或特許,亦或不影響其效力的許可。地方制度法第2條4款的核定、以及第26條的附有罰則之自治條例之核定,均可歸為此種監督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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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158

請問地方自治監督的手段除了指責駁斥權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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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8900

如果是"代理"就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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