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有關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與入學成為公費生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屬行政處分關係
(B)屬行政契約關係
(C)違約之公費生逾期未償還教育費用,學校得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D)違約之公費生逾期未償還教育費用,學校得以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逕向行政法院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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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423), C(181), D(162), E(0) #3461376

詳解 (共 2 筆)

#6492853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執綜字第 10530010070 號:(節錄)

近來司法實務見解多認教育部、警校或軍事院校與公費生間之關係,係行政契約關係,
則行政機關或學校行使其契約上權利,即請求公費生賠償教育費用時,便不容許以行政
處分令公費生賠償。縱以催繳函限期公費生償還,該催繳函之法律性質亦僅係本於契約
關係,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觀念通知,並無行政機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
自非行政處分。雖然有部分催繳函載有「若逾期不履行,本校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
執行」等文句。然該函文是否為行政處分,應依其性質判斷之,不能因有該項記載,即
認其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8號判決、101 年度判字第 26 號判決參
照),是如公費生逾期未償還公費或教育費用,尚不得僅以催繳函為執行名義移送分署
執行。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id=FE307665&typ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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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9036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就警察專科學校招生簡章:未能於一定期限前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之畢業生,應賠償在學期間公費待遇及津貼之規定,其性質為何一節,作成決議:


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定有明文。民法有關違約金之規定與行政契約不相牴觸,自得準用於行政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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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29-67723-944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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