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於發明專利之誤譯訂正、修正或更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利審查階段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申請人若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得分別提 出訂正及修正申請,或以訂正申請書分別載明其訂正及修正事項為之
(B)專利權經審定公告後,專利權人若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更正申請專利範圍,基於第三人信賴利 益保護及明確性考量,應分別提出訂正及更正申請
(C)說明書之文字或符號有明顯錯誤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訂正之
(D)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刪除部分請求項,其他請求項之項號,應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重行 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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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6), C(6), D(6), E(0) #2055184

詳解 (共 1 筆)

#3668117

A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

發明專利申請案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得分別提出訂正及修正申請,或以訂正申請書分別載明其訂正及修正事項為之。
發明專利同時申請誤譯訂正及更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者,亦同。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文字或符號有明顯錯誤者,專利專責機關得依職權訂正,並通知申請人。
D第 36 條第3項
修正申請專利範圍者,如刪除部分請求項,其他請求項之項號,應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重行排列;修正圖式者,如刪除部分圖式,其他圖之圖號,應依圖號順序重行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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