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①更正登記;②法院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③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④喪失我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以上 4 項登記
何者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A)③④
(B)②④
(C)①②
(D)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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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0), B(61), C(26), D(141), E(0) #612778
統計: A(1540), B(61), C(26), D(141), E(0) #612778
詳解 (共 4 筆)
#3593251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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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5331
戶籍法第48條第三項: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台灣地區人民身份者之廢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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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211
死亡宣告登記~經檢察官者,廢止戶籍登記~喪失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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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930
戶籍法第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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