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不屬於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 2 條所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費項目?
(A)登記費
(B)郵電費
(C)簽證費
(D)特別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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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9), B(288), C(133), D(169), E(0) #2032352

詳解 (共 3 筆)

#3680794

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

第 2 條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簽證,應收費項目如下:

一、簽證費。

二、特別處理費。

三、郵電費。

前項各款收費,依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費額,分別按下列申請簽證所在地及幣別支付:

一、在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境內(以下簡稱國內)申請者:依所定新臺幣費額支付。

二、在我國入境國際機場或港口申請者:得就所定新臺幣或美金費額擇一支付。

三、在我國境外(以下簡稱國外)申請者:依所定美金費額支付;其以當

    地幣別支付者,由駐外館處依美金折合當地幣別計算費額,並報外交

    部備查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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