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A)課稅要件事實之證據評價
(B)課稅要件事實之推定
(C)課稅要件事實之擬制
(D)課稅要件事實之間接證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79), B(375), C(1693), D(176), E(0) #389993
統計: A(979), B(375), C(1693), D(176), E(0) #389993
詳解 (共 10 筆)
#890018
簡單記法是租稅為法律保留,由法律定之。法律定之就是[擬制]。
113
6
#563573
釋217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乃在揭示「租稅法律主義」,其主要意旨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課徵租稅固不得違反上述意旨,惟關於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109
11
#850076
個別事件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則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
可就事實舉證加以推翻=>推定(租稅法定主義為擬制)
39
1
#739273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人民僅依法律所定之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而負納稅之義務。至於課稅原因事實之有無及有關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乃屬事實認定問題,不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72)台財稅字第三一二二九號函示所屬財稅機關,對於設定抵押權為擔保之債權,並載明約定利息者,得依地政機關抵押權設定及塗銷登記資料,核計債權人之利息所得,課徵所得稅,當事人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等語,(該函釋)係對於稽徵機關本身就課稅原因事實之認定方法所為之指示,既非不許當事人提出反證,法院於審判案件時,仍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受其拘束。尚難謂已侵害人民權利,自不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人民對課稅原因事實或有關證據之證據力認定,仍得提出反證
擬制:不得以反證加以推翻
推定:得以反證加以推翻
所以同釋字217號所示,人民如主張其未收取利息者,應就其事實負舉證責任。倘若為擬制,人民就不必(也無權)舉反證推翻
32
0
#1071790
把「擬制」想成是「視為」,就比較好思考出答案了
19
2
#648423
租稅法律主義之範圍-->課稅要件事實之「擬制」
18
0
#583089
租稅法律主義 不會有"推定" 即無推定就應該不會有D的間接
16
2
#580917
http://www.npf.org.tw/post/2/7773
6
0
#578325
看樣子大家都是背答案的
3
2
#541012
a的評價是不是算是主觀的
abd請問錯在哪
謝謝
1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