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基本權主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分國籍,外國人也都可享有全部我國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
(B)私法人可作為基本權之主體,因此私法人亦得主張宗教自由、選舉自由與政治選舉權
(C)地方自治團體可主張享有工作權,而要求不經中央許可發行彩券
(D)自然人及私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但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於一定條件下,非法人團體亦為基本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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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6), B(972), C(161), D(8059), E(0) #858472

詳解 (共 10 筆)

#1571699

(B)法人不會跑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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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6636
補充題外--
外國人雖然沒有享有憲法列舉的全部基本權,但是也享有身為/人/的基本權..
例如喝水、人身自由、隱私權等..

本題A指的是全部憲法第二章列舉的基本權包含參政權、應公職考試權..外國人不享有這些權利。

如果遇到變化性的選擇題還是要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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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3613

私法人有人格權?

民法第二六條規定: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故可知,除了專屬於自然人之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及身體上之自由權)、身分權(親權、家長權、法定繼承權)及以人之身體勞務為給付之債務外,其他財產權上之權利義務則與自然人同。名譽權、信用權及姓名權法人亦享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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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852

C.

主管機關是財政部

發行,由主管機關指定銀行(以下簡稱發行機構)辦理之,其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發行機構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適當機構辦理各類公益彩券之發行、銷售、促銷、開兌獎作業及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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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256

*公法人:原則上不得作為基本權的主體(行使公權力時),例外為

  (1)公法人基於私人地位而主張私法上之權利時(ex.訴訟權)

  (2)公法人之存在係具有受特定基本權利保護之目的,則該公法人亦得因此享有基本權利


現有之公法人:

1、國家:中華民國

2、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ex:台北市)、縣市(ex:屏東縣)

3、直轄市之山地原住民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台中市和平區、高雄市茂林區、桃園區、那瑪夏區

4、各類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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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008
(A)外國人無參政權(B)法人怎選總統立委?(C)可能要找法條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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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692
法人不會動,無法主張自由,平等,授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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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4176
(C)台灣政府考量各方建議以及參考海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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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1120
補充私法人: 社團法人如:公會,商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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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5123
B 私法人: 沒有宗教、選舉權力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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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1630
未解鎖
(A) 凡自然人均應享有基本權,因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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