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懸賞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B)完成懸賞廣告指定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若無特別約定,其權利屬於廣告人
(C)數人先後完成懸賞廣告指定之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
(D)懸賞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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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1075), C(152), D(599), E(0) #2354552
統計: A(121), B(1075), C(152), D(599), E(0) #2354552
詳解 (共 4 筆)
#4073605
(A)第165-3條:被評定為優等之人有數人同等時,除廣告另有聲明外,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B)第164-1條: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所以此選項錯誤。
(C)第164條第2項: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D)第165條第2項: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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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760
(B)民法164-1懸賞廣告權利之一歸屬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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