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
(B)得擔保不確定或概括債權,例如約定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及其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
(C)得擔保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
(D)所擔保之債權,應受最高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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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81), C(22), D(13), E(0) #3481690
統計: A(12), B(81), C(22), D(13), E(0) #3481690
詳解 (共 3 筆)
#6597241
民法第881-1條定義了最高限額抵押權,指的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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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1856
一般抵押權
第 861 條
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1、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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