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姓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人格權之一種
(B)亦屬資訊秘密權
(C)人民姓名之更改,應以姓名之讀音會意不雅為限
(D)人民申請改名,須向主管機關報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480), B(147), C(324), D(298), E(0) #380119
統計: A(6480), B(147), C(324), D(298), E(0) #380119
詳解 (共 8 筆)
#844037
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故如何命名為人民之自由,應為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姓名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得申請改名。是有無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於受理個別案件,就具體事實認定之。姓名文字與讀音會意有不可分之關係,讀音會意不雅,自屬上開法條所稱得申請改名之特殊原因之一。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臺內戶字第六八二二六六號函釋「姓名不雅,不能以讀音會意擴大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有違憲法保障人格權之本旨,應不予援用。
47
0
#943558
姓名條例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
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
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
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者,以二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
年後始得為之。
姓名條例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者。
二、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者。
14
1
#910187
D應該是錯在 向主管機關 "報備" 改為登記吧??
9
0
#645203
J399
7
0
#1144723
請問B是錯在哪裡呢?
2
1
#899300
D選項是錯在哪呀 ... @@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