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8條規定,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1人、秘書1人,均如何產生?
(A)以機要人員任命
(B)由市長提請市議會任命
(C)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D)未規定
統計: A(233), B(33), C(1639), D(23), E(0) #247336
詳解 (共 4 筆)
地制法§57:
鄉 (鎮、市) 公所置鄉 (鎮、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 (鎮、市)
,綜理鄉 (鎮、市) 政,由鄉 (鎮、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
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①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
②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副市長,於市長
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例外:
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地方制度法 § 58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
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18 條
市之區設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秘書一人,均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之。
3F大大補充補充地制法第58條,特例是用縣市合併或是縣升格為直轄市
舉例來說台南縣市合併→原有的台南縣新營市長就會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新營區長
台南縣官田鄉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官田區長
台南縣麻豆鎮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麻豆區長
原台南市(省轄市)本來就有區長,則不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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