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5 條之規定:
(A)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
(B)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一層級為限
(C)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名稱為處、大隊、所、中心
(D)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名稱為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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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8), B(76), C(153), D(53), E(0) #142344
統計: A(1598), B(76), C(153), D(53), E(0) #142344
詳解 (共 4 筆)
#640106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 限於 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
(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
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
(一)局:一級機關用之。
(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
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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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05
(A)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
(B)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
(C)直轄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名稱為:局、處、委員會
(D)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名稱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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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824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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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00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5條
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三、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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