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審計法第 24 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所為之決定不服時,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 提起何種程序?
(A)聲復
(B)聲明異議
(C)聲請覆議
(D)再聲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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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29), C(141), D(1), E(0) #2353247

詳解 (共 2 筆)

#4599325
預算法24條為聲請覆議,聲復是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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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0867
審計機關處理審計案件,應將審計結果,分別發給核准通知或審核通知於被審核機關。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前項展期,由審計機關定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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