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A)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目底價之80%者,得認定為部分標價偏低。
(B)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70%者,得認定為部分標價偏低。
(C)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得認定為部分標價偏低。
(D)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70%者,得認定為部分標價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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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 C(8), D(3), E(0) #3528415
統計: A(36), B(1), C(8), D(3), E(0) #3528415
詳解 (共 2 筆)
#6770612
政府採購法 第80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該部分標價有對應之底價項目可供比較,該部分標價低於相同部分項
目底價之百分之七十者。
二、廠商之部分標價經評審或評選委員會認為偏低者。
三、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其他機關最近辦理相同採購決標價之百分之七十
者。
四、廠商之部分標價低於可供參考之一般價格之百分之七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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